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石药抗坏血酸钠食品级维生素C钠VC钠
起订量 (公斤)价格
1-10038 /公斤
100-100036 /公斤
≥100034 /公斤
  • 产地:中国 国内
  • 发布日期: 2019-11-26
  • 更新日期: 2024-04-13
产品详请
主要用途 抗氧化剂
执行标准 国标
生产许可证编号 食品级
CAS 134-03-2
型号 食品级
包装规格 25*1
有效物质含量 99%
含量 99%
是否进口

中文名称:维生素C (L-抗坏血酸、抗坏血酸) 
含量:99.5%
英文名称:vitamin C
其他名称:抗坏血酸(ascorbic acid)
CAS号:50-81-7  
分子式:C6H8O6  
相对分子质量:176.12  
物质性质:酸性,具有较强的还原性,加热或在溶液中易氧化分解,在碱性条件下更易被氧化,为己糖衍生物。

性状:
白色至浅黄色晶体或结晶性粉末。无臭。有酸味。易分解,露置日光下色渐变深。闪点99℃ 。熔点187-192℃。受光照则逐渐变褐,干燥状态下在空气中相当稳定,但在空气存在下于溶液中则迅速变质,pH值3.4-4.5时较稳定。本品1g溶 于约5ml水和30ml乙醇。0.5%水溶液PH=3,5%时pH=2。不溶于氯仿、乙醚、非挥发性油脂和苯。呈强还原性,有抑制多酚氧化酶作用,故添加 于啤酒、果汁等食品中可用作抗氧化剂。
面粉中添加维生素c能增加面团吸水率和形成时间,降低面团弱化度,增加面团拉伸面积、拉伸阻力和拉伸比值,降低面团延伸性;其最适添加范围为(120-160)×10 ̄6. 专业只用面粉改良剂用的维生素C,目数100目。有现货。

用途:
营养增补剂;抗氧化剂;护色剂;面粉处理剂。可用于果泥,饮液及其乳饮料,水果罐头,夹心硬糖,婴幼儿食品,高铁谷类及其制品,乳粉,胶基糖果,豆奶粉、豆 粉,果冻,硬糖,碳酸饮料、果汁(味)型饮料,乳酸,孕产妇配方奶粉,学龄前儿童配方粉。啤酒,发酵面制品,碳酸饮料,茶饮料,果汁饮料,豆奶饮料、糖 果。**、*、*、*等。能*。

限量:
一、2760-2011作为抗氧化剂):小麦粉 0.2g/kg;浓缩果蔬汁(浆)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;去皮或预切的鲜水果5.0(*公告2010-10-21);去皮、切块或切丝的蔬菜5.0(*公告2010-10-21)。

二、 1.GB2760-2002(h/kg):啤酒0.04;发酵面制品0.2;碳酸饮料、茶饮料、果汁饮料、豆奶饮料,0.5;乳粉0.3~1.0;糖果 1.5(糖果用香料中);胶基糖果0.63~1.26;豆奶粉、豆粉,0.4~0.7;果冻,0.12~0.24;硬糖2~6;即食早餐谷类食品 0.3~0.75;可可粉及其他口味营养型固体饮料1~1.25(相应营养型乳饮料按稀释倍数降低使用量)。
     2.GB14880-94(mg/kg):果泥50~100;饮料120~240;水果罐头200~400;夹心糖果2000~6000;婴幼儿食品300~500;高铁谷类及其制品800~1000。
     3.EEC,1990:葡萄酒150mg/L。
     4.FAO/WHO,1984(mg /kg):肉汤、羹,1000;速冻桃子、黑加仑子果酱,750;热带水果色拉罐头700;桃子罐头550;水果鸡尾酒、咸牛肉、婴儿食品罐头、果酱、果 冻、午餐肉、熟肉末、熟猪肩肉、熟洋火腿、婴儿及儿童谷物制品,500;葡萄汁、浓缩葡萄汁(仅用物理方法防腐者),400;餐用油橄榄200;苹果沙司 罐头150;速冻法式炸土豆100;杏、桃及带肉果汁饮料、浓缩苹果汁、浓缩菠萝汁等(仅用物理方法防腐者)、速冻草莓、蘑菇或芦笋罐头、速冻虾或对虾, 按正常生产需要(GMP)。
     5.FEMA(mg/kg):软饮料130;冷饮0.8~250;糖果4.0~6000,焙烤制品1~500;水果沙司280~380,肉类0.49~470。

三、
GB 14880-2012(营养强化剂)单位mg/kg:风味发酵乳120-240;调制乳粉(儿童用乳粉和孕产妇用乳粉除外)300-1000;调制乳粉 (仅/限儿童用乳粉)140-800;调制乳粉(仅/限孕产妇用乳粉)1000-1600;水果罐头200-400;果泥50-100;豆浆、豆浆粉 400-700;胶基糖果630-13000;除胶基糖果以外的其他糖果1000-6000;即食谷物,包括辗轧燕麦 (片)300-750;果蔬汁(肉)饮料(包括发酵型产品等)250-500;含乳饮料120-240;水基调味饮料250-500;固体饮料类 1000-2250;果冻120-240.

四、中国台湾卫生署,2010-5-11(至2012-1-20来改变)1-4项为作为营养素使用;包括其同系物:抗坏血酸镁(Magnesium ascorbate);抗坏血酸钾(Potassium ascorbate)等。
1、形态属胶囊状、锭状且标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,在每日食用中,其维生素C之总含量不得高于1000mg。
2、其他一般食品,在每日食用量或每300g食品(未标示每日食用量者)中,其维生素C总含量不得高于150mg。
3、婴儿(辅助)食品,在每日使用量或300g食品(未标示每日食用量者)中,其维生素C含量不得高于60mg。
4、限于补充食品中不足之营养素时使用。
5、可用于各类食品;用量以抗坏血酸计为1.3g/kg一下(限于为抗氧化剂)。